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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底,朱某某利用挖掘机等机械在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炼钢车间,窃得电解镍6020千克。周某某明知电解镍系朱某某窃来的,仍介绍朱某某将上述6020千克电解镍以人民币49.8万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电解镍合计价值人民币61万余元。 网络配图
以案说法 案发后,被盗电解镍6020千克、朱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9.8万元,均被依法扣押,其中电解镍6020千克已发还被害单位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
响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周某某明知电解镍系朱某某犯罪所得,仍介绍买卖,属于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且情节严重。 网络配图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朱某某犯盗窃罪、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均成立。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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