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江苏盐城市滨海县一家单位的原纪委书记,实名举报当地一官员挪用300余万元公款买彩票,吃喝玩乐,还在酒店搂女人。官方回应称,她的举报内容不属实。据悉,该举报人的丈夫是该县司法局原局长,因犯受贿罪被判刑11年半。 举报信。网络图 举报10月8日,江苏盐城市滨海县一名姓徐的女士实名举报称,2015年前后,时任滨海县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的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300多万公款购买彩票、吃喝玩乐,最后导致单位用钱时连一万元都拿不出来,刘某畏罪逃跑两个多月未上班而事发单位报案。 她举报说,公安局调取天海元大酒店录像发现,刘某最后离开滨海时竟一手搂着一个女的走的。 徐女士举报称,刘的妻子王某是当地一名检察官,在她的帮助下,他未被追究,仅以退还公款了事,“现实名举报,希望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她告诉记者,自己实名举报的这些内容“基本事实属实”,相关部门一查就知,“如果不属实,我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记者看到,与徐女士一同实名举报的,还有男子陈某,他曾因犯行贿罪被判刑8个月,认为自己是冤枉的。 回应徐女士举报的这些内容是否如她所言“基本事实属实”? 10月10日,记者向当地相关部门和人士进行了求证采访。 徐女士所在单位的一名女性工作人员称,徐以前曾是他们单位的纪委书记,2019年已经退休。 滨海县政府相关人士称,县物价局已不复存在,早已并入县发改委。原县物价局一名负责人说,他认识刘某,但不知道徐女士举报的那些内容。 滨海县发改委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说,刘某现在是他们单位的一名科长,对举报的内容他不知情,也没有听说过。 记者拨通了当事人刘某的电话,说明情况后,他用低沉的声音称“我不知道举报的事。”后来挂断电话。记者多次拨打,但一直无人接听。 记者联系上徐女士举报中称的“检察官王某”,表明身份后,求证她与刘某是否是夫妻以及关于举报中的相关问题时,她立即挂断电话。 记者致电滨海县纪委监委,相关人士以无法核实记者身份为由,不愿接受采访。 10月13日,记者从滨海县委宣传部获悉,他们询问县纪委监委得知,徐某举报的内容不属实。 那么,他们是否会对徐某进行追责呢?对方未作回应。 幕后徐女士坦承,自己之所以举报刘某等人,一方面出自公民的社会责任,同时因为女检察官王某是自己丈夫受贿案的公诉人,她认为丈夫当初曾当庭翻供,但后来还是被判刑,系蒙冤入狱。 她说,丈夫曾在滨海县当过6家单位的一把手,被抓时是滨海县司法局局长。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徐女士丈夫邓成蔚受贿罪一案的公诉机关是滨海县检察院,公诉人是该院检察员王某等人。 滨海县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称,邓成蔚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26日经盐城市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28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滨海县检察院指控称,邓成蔚于1997年至2009年,在任该县滨淮乡党委书记、通榆镇党委书记及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杨某等人贿送的人民币及购物卡共345000元,案发后,他退出赃款153560元。 该院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邓成蔚的刑事责任。 庭审时,邓成蔚辩解说,起诉书指控的都不是事实,他在侦查机关的供述都是因受到刑讯逼供形成的,要求验伤、治疗,要求调阅“两规”期间的录像、反贪部门侦查期间的录像,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 滨海县法院经审理查明,邓成蔚于2001年至2008年,在任通榆镇党委书记及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杨某、韩某、赵某等人贿送的人民币合计315000元,案发后,他被扣押赃款153560元。 关于他及其辩护人认为他在纪委接受调查期间被刑讯逼供,申请法院调取被告人在纪委“两规”期间的录音录像的意见,经查,因该案中公诉机关并未提交纪委调查的材料作为指控他犯受贿罪的证据,该院对他及其辩护人的这些申请不予支持。 滨海县法院认为,邓成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1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为惩治腐败,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2014年5月15日,审判长张明广一审宣判称,邓成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邓成蔚犯罪所得赃款,已经被扣押的153560元,予以没收,未追缴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均上缴国库。 妻子徐女士称,一审宣判后,他们不服向盐城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一审判决邓成蔚受贿罪名成立的事实认定错误,定罪证据严重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 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检察员的阅卷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恰当,上诉人邓成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盐城市中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法院一致。 2014年7月23日,盐城市中院审判长方朝军终审裁定称,上诉人邓成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今年60岁的邓成蔚,目前在连云港一家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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