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滨海县生态环境局对滨海一单位处以343万余元的处罚
并没收114万余元违法所得款当事人:滨海金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MA1MP4J315法定代表人:李洋住 所:滨海县天场秉义产业园园区大道99号当事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18年4月20日-6月21日,将昆山鹿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20034.135吨固化飞灰贮存至当事人厂房内,2018年12月-2019年8月,将此固化飞灰当作原料全部用于胶凝材料项目的生产。
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肆万肆仟玖佰玖拾贰元,处罚款金额(人民币)叁佰肆拾叁万肆仟玖佰柒拾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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