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男子感觉12岁的小儿子跟自己长得不像,于是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小儿子真不是自己亲生的。男子感觉颜面全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女方赔偿抚养费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8余万元。近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男子张某(化名)与女子李某(化名)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随着邻居的风言风语,张某发现小儿子的长相与自己差别较大,便委托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小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 男子张某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感觉颜面全无,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女方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抚养小儿子支付的抚养费13余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女方辩称,在分清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离婚,但是对于小儿子不是原告儿子的问题,案外人已经赔偿了原告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女方在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有一子,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小儿子出生后,一直由男女双方抚养,张某对小儿子既有经济上的付出也有情感上的投入,因此张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张某抚养小儿子的时间,双方婚后各自收入情况以及对家庭的付出等因素,结合本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数额,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原告不负抚养义务,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15万元。 法官称,此案为《民法典》实施后该院判决的第一起涉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本案中,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与他人生育一子,即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双方因此离婚,男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抚养小儿子有12年的时间,对小儿子投入了金钱、感情和精力。因此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