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三次全会和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两在两同”建新功行动,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全县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锻造一支“看得出、站得出、豁得出”的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容错纠错机制的正面导向作用,滨海县纪委监委日前对1起容错纠错典型案例进行全县通报。 
【案例】
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张某、二中队中队长李某、副中队长孟某予以容错处理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0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中队巡查人员发现城区坎园路44号房屋在进行建筑施工,户主顾某雇请施工人员将二楼活动板简易房中的泡沫隔墙替换为水泥砌块。7月21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中队副中队长孟某带领队员戴某等人到现场执法,明确告知顾某需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后才能施工。7月25日上午,二中队队员巡查时发现顾某仍在偷建抢建。孟某向中队长李某报告,李某报请分管副局长张某同意后,孟某等人于当日下午将该违建强制拆除。2020年8月,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顾某搭建的二楼活动板顶简易房为违法建筑。2020年10月14日,滨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仅仅依据对顾某房屋的现场检查即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并拆除,依据不足。
【容错理由】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李某、孟某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在缺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手续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和现场检查即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并拆除,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张某作为分管领导,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主观上是为了快速处置违法建设,且未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处理结果】
本着对党员干部容错纠错的原则,县纪委监委决定对张某、李某、孟某同志予以容错,分别给予谈话提醒。  实施容错纠错,目的是充分激发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干事创业活力,加速形成敢于担当、敢于负责,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希望各党委(党组)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个人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积极营造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的浓厚氛围,为推进滨海在沿海高质量发展中强势崛起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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