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系建湖法院一案件被执行人,日前,陆某在使用伪造的军官证试图乘坐飞机时,被机场工作人员查获。
2021年9月9日,陆某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国内安检现场,使用伪造的军官证欲过检乘坐航班前往厦门被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后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陆某传唤至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调查,陆某系法院限制高消费人员,其使用的军官证系伪造。在调查中,陆某主动供述其曾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一张。
据悉,2013年7月,陆某向谷某达成借款合同,分三次共计借款117万元,陆某借款后未予清偿。经审理,法院判决其十日内偿还谷某全部借款117万元。判决生效后,陆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谷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建湖法院第一时间调查了被执行人陆某的全部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将陆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9日,陆某被机场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  法 条 链 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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