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农村有房的小伙伴们注意啦
当前滨海县正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圆满完成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也就是说
咱农村的小伙伴也可以给自家的农房办理“身份证”咯~那么,这“身份证”到底是什么该准备些什么,又该怎么办理呢别着急小编马上为大伙儿好好普及普及↓↓↓
Q:一、所谓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
A:其实是指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的权籍调查、确权登记,并且为所有权人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Q:二、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政策是关乎很多农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内容。那么,最新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政策的内容有哪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对于农村宅基地有哪些影响?
A: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的明确要求,目的是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稳步推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特别是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合理确定权属,积极调解处理权属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Q:三、这次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能给农村居民带来什么好处?
A:对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Q:四、宅基地的面积有怎样的规定?
A: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最大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超出部分在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超出面积。
Q:五、房屋建筑面积有怎样的规定?
A:根据《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3.3.2.2规定,三人居及以下:不超过 150平方米,四人居:不超过 200平方米,五人居及以上:不超过 250平方米。超出部分在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超出面积。
Q:六、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国有农场宅基地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A:本次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不包括国有农场,盐场等国有土地使用权。
Q:七、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怎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A:按照《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中注明房屋来源为继承。 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经司法公证后,方可申请登记。
Q:八、在农村房地一体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登记?
A:(上下滑动查看) 1、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纳入登记范围的情形。
滨海县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新农村集中居住点,拆迁安置,农民建房,异地安置等;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及永久性建筑物。 2、宅基地及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动产登记或暂缓登记。 (1)一户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且不能确定按“一户一宅”登记的,不予受理,依法继承或受遗赠除外。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的,不予受理。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3)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不予受理。 (4)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有争议(含房屋共有权人有异议的)未经处理或无处理结果的,暂缓受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②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③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⑤不能提供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或未提供“三级确认”会审表的,不予受理。 (5)不能提供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或未提供“三级确认”会审表的,不予受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②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③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⑤不能提供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或未提供“三级确认”会审表的,不予受理。 (6)被依法征收、查封、抵押、没收的房屋,被列入拆迁冻结范围的房屋,不予受理。 (7)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的房屋,不予受理。 (8)非法出售、赠与房屋后再建的房屋,不予受理。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9)乱占耕地建设的房屋,不予受理。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10)房屋坍塌、拆除未尽,不予受理。 (11)因征地、土地综合整治、中心村建设、改善农民住房条件等原因已享受过拆(搬)迁安置政策的,不予受理。 (1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的,不予受理。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垦种、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Q:九、申请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A: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决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Q:十、各镇(区、街道)、村(居)、组工作职责有哪些?
A:(上下滑动查看)
各镇(区、街道):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协助配合做好材料收集、审查、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矛盾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配合出具“滨海县农村房地一体申请登记审核表”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具体“审核”的程序及内容:“权利人申请→村民小组初审→村(居)委会审查→镇(区、街道)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部门审查→自然资源分局(所)审查→镇(区、街道)审核确认”。 1、权利人申请 权利人在登记申请时,填写《滨海县农村房地一体申请登记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权利人承诺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村民小组初审 在权利人完成申报的基础上,由村民小组长代表村民小组,对权利人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字确认。 3、村(居)委会审查 在村民小组认可的基础上,由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并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意见必须明确建房时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原则。 4、镇(区、街道)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部门审查 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登记条件、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房屋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审查镇村规划建设实施监督与管理,是否是违法建筑。 5、自然资源分局(所)审查 负责审查该宗用地和房屋是否为宅基地用途,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 6、镇(区、街道)审核确认 根据村(居)委会初审和部门审查的结果,经审核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核表上进行确认签字盖章。
从法律层面上讲,它是农房的“合法凭证”,有利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 从现实意义上讲,它是一本“财富”凭证,有利于明晰农村产权关系。 从长远角度来讲,它是一本“流通凭证”,有利于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主 要 办 理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收 费 标 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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