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 “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关键时刻 然而有人却不顾疫情防控大局 玩起了“躲猫猫”
4月8日 从涉疫风险地区返回滨海后 未提前、主动向其居住的社区报备 给疫情防控工作 带来重大风险隐患 经公安机关调查 张某、赵某二人因居住地疫情严重 生活不便想要返滨 但从涉疫风险地区返滨必须集中隔离 为逃避防疫检查 4月8日,张某想到了一个 “内外勾结的绝佳办法” 他让在滨海的堂哥 驾车“抄小路” 到离高速出口5公里的路边与他“会合” 然后翻越高速护栏与堂哥互换车辆 由其堂哥夫妻二人驾驶张某轿车 从滨海高速口通过防疫检查 张某夫妻则驾驶其堂哥的车辆返回 ▲张某堂哥驾驶张某轿车从滨海高速口驶出回到滨海后 张某夫妻不顾疫情风险 与多人聚餐 4月9日15时 张某的亲友发现这一情况后 随即向所在社区报告 社区防疫工作人员立即找到张某夫妻核实 并将他们送至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 张某等人因故意隐瞒行程 采取翻越高速护栏等 违法行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 已被滨海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隐报瞒报谎报要负法律责任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外市外省来(返)盐人员,未按照我市疫情防控要求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未落实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跟踪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措施的。 二、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者与已公布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轨迹有时空交集的人员,故意隐瞒出行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不如实报告、不配合做好相关管控措施或流调工作人员调查的。 三、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以及采取其他方式隐瞒活动轨迹等相关信息,逃避防疫查验的。 四、外市外省来(返)盐人员故意绕开交通场站、卡口,或组织、运送外市外省来(返)盐人员绕开交通场站、卡口等检查点,逃避防疫检查的。 五、在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场所码、健康码、行程码查验及扫码测温、人员登记等防疫措施的。 六、要求暂停开放的相关场所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 七、企业、集贸市场、宾馆酒店等各类主体不落实人员、物品、环境管理等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 八、拒不配合、阻碍防疫工作人员防控管理工作的。 九、恶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的。 十、其他拒不执行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的行为。 违反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特此通告。
盐城市公安局
2022年3月30日
法律链接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疫情防控 离不开所有人的配合
别让防疫工作者们的 努力付诸东流 你我共勉,共同战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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