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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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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8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滨海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滨海县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自主调节,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在我县应当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应当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初次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期限为4年。经营期限届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期限届满前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的许可决定。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应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经营,或者开业后连续180日停止经营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其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件。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件交回原许可部门。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在本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地区公安部门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二)新能源汽车车辆轴距达到2600MM以上,其中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达到一百五十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达到五十公里以上;燃油汽车车辆轴距达到2650MM以上,发动机功率达到一百千瓦以上;(三)车辆初始登记年限小于3年;(四)具备ABS制动防抱死系统和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等安全配置;(五)安装固定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车内影像摄录功能的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并能够与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管理平台实时对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办理车辆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初次或者变更登记。登记完成后,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所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规定,向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八年。第十二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车辆行驶证、购置发票、登记证书、所有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三)营运车辆保险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内影像摄录功能的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安装及接入情况资料;(五)车辆加盟网约车平台协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审核合格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三条  网约车车辆因故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由所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及时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运输证件,未及时办理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记入其信用档案。第十四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涉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未被记入我县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五)向设区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并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第十六条  持有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网约车驾驶员须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第三章 经营行为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二)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应当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三)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服务评价体系及24小时受理乘客咨询、失物查找、投诉处理等制度;(四)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证车辆卫星定位等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按要求直接接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装置出现故障的车辆应当及时维修,正常运行后,方可继续提供网约车服务;(五)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六)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七)按照国家规定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八)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九)公开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程、计时、计价方式并经计量检定合格;(十)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定在车厢内或者其他规定位置张贴统一规定的平台识别标志,不得喷涂或者张贴巡游出租车专用颜色和标志,不得安装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十一)保证提供服务的网约车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运营服务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证;(二)按照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经约车人、乘客同意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三)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四)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主动向乘客提供出租车发票;(六)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网约车服务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同时注册在多家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第二十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以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评价为核心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建设,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强化网约车诚信系统建设,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责任条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设区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网约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滨海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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