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恒正烟花销售有限公司制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行为及其从属,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其罚款571.5元,没收违法所得25.2元。
违法事实 经查,2024年9月10日,当事人从浏阳市鑫泰出口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购进60封“恭喜发财500型烟花爆竹”,购进单价是1.05元/封,销售价格是1.3元/封和45封“恭喜发财1000型烟花爆竹” 购进单价是2.1元/封,销售价格2.5元/封。
2025年1月6日,我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恭喜发财500型烟花爆竹”和“恭喜发财1000型烟花爆竹”进行了抽样检验,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除被抽样检测的12封“恭喜发财500型烟花爆竹”和12封“恭喜发财1000型烟花爆竹”,剩余48封“恭喜发财500型烟花爆竹”和33封“恭喜发财1000型烟花爆竹”均被当事人售出,案涉烟花爆竹的货值金额为190.5元,违法所得为25.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