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东台市农业执法人员在对某水产公司养殖塘口开展检查时,于其仓库内查获1.8%阿维菌素乳油农药。该农药标签明确标注,其适用范围为菜豆、甘蓝、棉花、苹果树,使用方法为喷雾,且特别提示产品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有毒,需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
经执法人员深入调查,通过询问该塘口农药使用人、核查投苗记录及塘口日常生产台账等方式,证实当事人在2025年4月至5月期间,违规将上述阿维菌素农药用于鲫鱼、花白鲢等养殖鱼类的杀虫环节,其行为已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东台市农业农村局对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相关规定——“对水产品养殖企业、仓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养殖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养殖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对该水产公司作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农药的核心功能是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同时可用于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我国对农药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企业申请农药登记时,需提交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监管部门会根据这些材料明确农药的使用范围、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即便农药有效成分相同,也会因剂型差异导致使用范围与方法不同。以涉案农药为例,其在新制剂登记阶段已提交鱼类急性毒性试验资料,标签中“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有毒”的标注,正是基于科学评估得出的结论,明确禁止在鱼类养殖场景中使用。
在此特别提醒,水产养殖户不得仅凭“经验”或轻信无科学依据的宣传,使用农药、水产非药品等非兽药类产品预防、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若需预防、控制、治疗养殖动物疾病,必须使用合法合规的兽药;若涉及兽用处方药,还需经执业兽医诊断后,严格按照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使用,切实保障水产养殖安全与水产品质量安全。(农情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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