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三城”同创活动,有效改善城区文明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特此通告如下:
一、限制部分车辆县城区通行。危化品运输车全时段禁止驶入滨海县城区道路,中型(含)以上汽车、专项作业车(含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和其它专项作业车)和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每天7时至19时禁止驶入县城区道路。交警大队依据《通告》设置交通禁令标志牌,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因工作、生产、生活需要进出的车辆,须按规定办理通行证。
二、严禁车辆乱停乱放。机动车在停车场停放或规范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内,非机动车停放在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内。凡机动车违反禁停标志、标线行为的,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对妨碍交通通行且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违停车辆予以清拖。
三、严禁故意破坏隔离护栏、停车位等交通设施、擅自增设停车设施。凡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四、严禁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达不到上道路行驶标准的非标三、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准违反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凡进入县城禁区范围内的载人型非标三、四轮电动车,一律予以查扣。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所称的县城区:东至张家河和北八滩渠、南至丁字港河、西至204国道、北至黄海大道。 滨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