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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应: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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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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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1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近日,广东佛山一名12岁女孩牵别人家狗出去玩狗绳意外将88岁老人绊倒致其身亡此事初步被判断为意外事件
老人家属最新回应称
没有追究女孩责任
老人家属回应:
没有追究女孩责任
有目击者表示,小女孩不是白色大型犬的主人,“以前她也有拉过那个狗去玩,那天纯属是意外。” 目击者称,白色大型犬体型很大,小女孩根本拉不住:“那个女孩是十来岁而已,那狗得快一百斤。”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称,已有社工对女孩进行心理辅导。据悉,身亡老人家属对媒体表示,不想再提此事,没有追究女孩责任媒体联系当地政府后也得知,事发后,老人家属尚未要求赔偿“现在我们各个部门在努力协调协商,最终的结果还没有出来。”12岁牵狗女孩回应
8月19日晚,12岁的女孩小欣(化名)和弟弟回到家中时已近凌晨,在其父亲罗旭阳看来,这却是女儿“正常的回家时间”。

看见有陌生人在家里,小欣下意识拉着弟弟躲进屋里,罗旭阳安慰女儿,让她不要害怕,姐弟俩才慢慢进入客厅。弟弟坐下拿过父亲的手机,打开了抖音。小欣则绕过来客,自己去拿出锅来烧水喝。

对于网络指责,小欣经常能看到,但她却总说“没关系,无所谓”。但是,小欣的弟弟却告诉记者,“姐姐怕在手机上看到别人说她不好,她害怕”。

微信图片_20200821105120.jpg
小欣在家里
微信图片_20200821105123.jpg
牵狗女孩小欣家门前

单亲姐弟

8月17日下午,小欣牵着同村村民家中的一只白色宠物犬上街,然而,大狗突然失控,公共视频显示,大狗在街上飞奔,狗绳绊倒了88岁的阿婆致其受伤,送院后不治。

微信图片_20200821105125.jpg
事发地杏坛镇罗水市场街道

大狗绊倒老人后,追狗的少女曾缓缓走到老人身边,短暂停顿后,又迅速跑开。正是这个画面,让网友吵翻了天。在网络上,网友们把女孩此举称作“逃跑”,“监控都拍到了,逃跑有什么用呢?”

8月19日晚7时许,小欣家中依然仅有父亲罗旭阳一人,至于女儿去了哪里,罗旭阳则表示并不知晓。

小孩在外面玩,我很少管他们,也没有时间管。”罗父一边喝酒,一边介绍,自己在2013年离婚后,女儿起初跟着母亲,后来才把小孩接回自己身边,这些年自己一个人带姐弟二人。

罗旭阳是顺德杏坛镇罗水村人,平日里靠给水产档口打工维生。每天他需要凌晨三点出门上班,前往市场分拆、打包、运输水产,回家时常常已是晚上七八点。而罗旭阳也是罗水村出了名的酗酒者,用他自己的话说,“平时要是不喝酒,手指都会抖,白酒下肚了才能稍微好点”。

微信图片_20200821105128.jpg 牵狗女孩小欣家中,酒瓶排了两排
在罗旭阳家中,一进家门就能看到两排空酒瓶,而儿女则对父亲如此早已习以为常。至于孩子每天什么时候出去,又什么时候回来,罗旭阳表示,自己通常回家后倒头就睡,并不清楚孩子每天晚上回家的时间。
微信图片_20200821105133.jpg 小欣在警局配合调查
事件发生后当晚,民警就到访罗家,这些天罗旭阳带着女儿跑前跑后配合民警和当地工作人员的调查。在管教孩子这件事上,罗旭阳承认自己不够负责,平时孩子出去哪里玩,什么时候回家,他通常第二天才知道。
“我也担心他们俩的未来,但想想自己就这样了,又能怎么办。”说话间,罗旭阳又大口灌下白酒,有人问他是否会生气时打孩子,罗旭阳则反驳,“有时候说她一下,她比我还凶。”
律师分析:“意外事件”的定性
导致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尽管家属目前表示不追责,但背后的责任划分问题,仍然值得重视。对此,多方律师进行了解读↓↓↓法律专家分析,本案中法律责任认定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 一是民事范畴,狗绳绊倒人致人死亡的侵权责任问题;
  • 二是刑事领域,遛狗不牵绳造成老人死亡,是否应当构成刑法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分析,通报中对于事件属于“意外”的认定,对刑事责任认定有重要影响。“官方定性意外事件,不能构成犯罪。” 韩骁分析说,“刑法第十六条对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进行了规定,尽管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属于因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不论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不构成犯罪,因而也不受刑法裁量。”韩骁说:“本案中,官方情况通报认为该事属于意外事件,从视频和后续采访信息来看,一是事发突然,二是从一般常理很难预料会发生如此情形。”
微信图片_20200821105138.jpg
有网友提示,事件中的责任主体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对此,韩骁律师分析:
  • 客观上,意外事件的定性阻却了刑事责任的构成;
  • 主观上,女孩的责任年龄问题阻却了刑事责任的承担。
“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从十四周岁起算,从责任主体的认定来看,如女孩确未满十四周岁,不能构成刑事责任承担主体。”韩骁说。
狗主人和女孩父母
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表示,女孩虽然并非实际饲养人,但却是当时狗的实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为这个时候我们讲的管理人或者饲养人承担,实际上还是讲的是危险控制,因为狗本身它就是一个危险因素,所以说你带着它出去,你要控制,要承担责任。这个时候直接追责当时的实际占有人或者是管理人。” 尹飞说。由于小女孩是14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有关规定,除了女孩一方外,狗主人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第十章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韩骁律师分析说,在这个案例中,犬只实际饲养人进行相应赔偿后可以对女孩一方进行追偿
据了解,国内不少城市对未成年人独立遛狗有相关规定。如今年年初颁布的《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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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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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1 18: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西
问题家庭,教育方式不对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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