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在现场检查时 发现一名男子有违法行为 随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
并处罚金十万元
当事人:杨治国,男,汉族,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 公民身份号码:320922XXXXXXXXXXXX 住址: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向阳大道XXX号XXXX室 我局于2020年7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7月18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将外地的污泥及工业下脚料(废塑料、废布料、废橡胶)等倾倒(堆放)至厂房外,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我局于2020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环滨罚告字[2020]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盐环滨罚听告字[2020]20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
无独有偶 在检查过程中
一家企业也因违法被罚款数十万元
当事人:滨海路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MA1MRX6H3R 法定代表人:薛同刚 住 所: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南区港区路8号 我局于2020年7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6月15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设备未经人工校准检查,由检测软件自动生成检查记录;擅自更改发动机额定功率,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在用柴油车检验(测)报告、江苏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表、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我局于2020年8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环滨罚告字[2020]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盐环滨罚听告字[2020]17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处罚款壹拾伍万元;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叁万元。合计处罚款金额(人民币)壹拾捌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 滨海是咱家
保护环境靠大家 若有人破坏环境 必须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