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滨海县生态环境局的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滨海这家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当事人:滨海永太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53211646K 法定代表人:何人宝 住 所:滨海县滨淮镇头罾村(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 我局于2020年8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7月22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设置临时潜水泵及管道,将清下水收集池内废水排放至清下水排放监督井后排放至厂区西侧明渠。经监测,清下水收集池水样化学需氧量:2.24×103mg/L、氨氮:203mg/L,软管内水样化学需氧量:3.96×103mg/L、氨氮:439mg/L、总磷:1.08mg/L,监督井内水样化学需氧量:3.94×103mg/L、氨氮:387mg/L(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120mg/L、氨氮≤25mg/L),已超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0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环滨罚告字[2020]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盐环滨罚听告字[2020]23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款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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