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易宝 于 2020-11-5 17:59 编辑
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04年12月、2007年3月、2012年6月被罚款500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罚款300元。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园**号楼**室。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同张某甲(在逃)等人合伙投资成立****娱乐有限公司,张某某任法人代表,蔡某某任监事。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明知并放任张某乙(另案处理)在夜宴KTV内组织淫秽表演。 网络配图 与文无关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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