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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滨海县生态环境局的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滨海这家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当事人:滨海华源磁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22565336513F 法定代表人:方华
住 所:滨海县八滩镇民营创业园内2号地块
我局2020年8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8月18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年产500万套无线充电模组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4月份建设,且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验收,于2019年4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设备清单、审批意见、成品入库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我局于2020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环滨罚告字[2020]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盐环滨罚听告字[2020]32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举行听证,当事人缺席听证。当事人2020年11月26日提出陈述:检查后立即委托编制环评文件,受新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请求减轻处罚。2020年12月11日,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处罚条款准确,处罚幅度适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不予采纳。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年产500万套无线充电模组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建设的行为,依据《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款金额(人民币)壹万贰仟肆佰伍拾元;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款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合计作出罚款金额(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肆佰伍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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