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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拟修改:低龄未成年人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疾可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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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1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12月2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在北京举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2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
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次审议稿,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说,2020年6月、10月常委会第二十次、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两次审议。
岳仲明说,三次审议稿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有条件地对范围作微调,将虽未致人死亡,但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增加规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与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进一步衔接,进一步完善刑法有关侵犯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犯罪规定,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三是,完善冒名顶替犯罪规定,进一步明确和从重惩治组织、指使或者参与冒名顶替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是,加大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在草案提高污染环境罪法定刑的基础上,对一些加重情形的具体适用条件作修改,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包括的严重情形更广,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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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1 18: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虾壳岛 发表于 2020-12-21 17:18
论少管所的必要性,杀人残忍的终身监禁吧!

就按你说的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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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1 17: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论少管所的必要性,杀人残忍的终身监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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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1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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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1 18: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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