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苏景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MA1TD3UF8J 法定代表人:王培峰 住 所: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北区 我局2020年9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8月4日、9月4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年产阀门3万只、井口装置3000套,井口配件、汽车配件、轴承座3万只(套)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于2018年年初建设,2018年8月份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0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环滨罚告字[2020]5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盐环滨罚听告字[2020]42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我局决定,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款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
当事人:江苏衡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MA1XCUG59A 法定代表人:朱帅衡 住 所:盐城市滨海县蔡桥镇民营创业园创新大道1号 我局2020年9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9月12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新建1座固定式X射线探伤房及1台工业电视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生产设备于2019年12月初进行建设,2020年3月份建设完成。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技术服务合同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投资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环滨罚告字[2020]56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1座固定式X射线探伤房及1台工业电视项目建设,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金额(人民币)陆仟贰佰伍拾叁元。
当事人:王培峰(江苏景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男,汉族,出生日期:1977年6月9日 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7706097814住址: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2号清江花苑清风园3幢三单元602室我局2020年9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当事人是江苏景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2020年8月4日、9月4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江苏景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年产阀门3万只、井口装置3000套,井口配件、汽车配件、轴承座3万只(套)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于2018年年初建设,2018年8月份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我局于2020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环滨罚告字[2020]5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盐环滨罚听告字[2020]43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对江苏景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年产阀门3万只、井口装置3000套,井口配件、汽车配件、轴承座3万只(套)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对当事人处罚款金额(人民币)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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