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消费者朱大爷来到盐城市亭湖区消费者协会,送上一幅写有 " 热情服务 廉明高效 " 的锦旗,以表感谢之情。
2020 年 7 月,朱大爷到盐城市某牙科医院就诊,和医院协定好共安 6 颗牙,一次交纳费用 7 万 5 千元整。医院承诺年底一定给其安装好新牙。 但到了年底,朱大爷发现医院一直没通知自己去安装新牙。后来,朱大爷多次催促医院给他装新牙,医院都以材料没订到为由要求朱大爷继续等待。无奈之下,今年 4 月,朱大爷向亭湖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接到林大爷投诉后,亭湖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及时联系,约谈了被投诉方盐城市某牙科医院。对于一直没有给消费者安装新牙,医院称,是因为没有订到朱大爷要求的材料,所以没有及时给朱大爷安装新牙,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意图,对朱大爷也只是口头承诺年底装新牙,所以医院没有责任。 经过消费者协会的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医院同意退还朱大爷预交的七万五千元费用。不过朱大爷依然愿意在这家医院诊疗。为此,医院同意补偿朱大爷一万五千元整,以六万元整的费用给朱大爷诊治,朱大爷表示满意。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根据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生效 "。 " 医院既然收取了消费者的费用,并口头承诺年底给消费者诊疗,双方都清楚合同生效。" 亭湖区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条款,因医院而造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等违约责任。(通讯员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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