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某、卞某在明知购买珍贵野生动物制品违法的情况下,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经盐城市滨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卞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佳木斯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的象牙手镯2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告人王某、卞某均明知购买珍贵野生动物制品违法,被告人王某应被告人卞某之托,在越南境内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购买象牙手镯2只,后由卖家通过邮寄方式寄至被告人卞某位于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家中。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涉案的2只象牙手镯合计重56克,均为长鼻目象科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加工制成。经估算,涉案的2只象牙手镯价值人民币2333元。 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对王某、卞某进行了释法说理,经过多番解释,王某、卞某认识到了错误,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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