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双方之间是否有车辆上的摩擦或者碰撞,并不是认定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
http://mpvideo.qpic.cn/0bf2neaf4aaaxmaiszq54bqva2odlzuqaxqa.f10002.mp4?dis_k=0bb17f4a69631fb0bcb852285fbd65e8&dis_t=1630306596&vid=wxv_2009129925668143106&format_id=10002&support_redirect=0&mmversion=false △电动自行车为躲避转弯汽车摔倒 8月11日15时36分许,常熟李闸路,严某驾驶汽车从路旁的一停车场驶出准备转弯进入主路,此时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李闸路由北向南直行,两车虽然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但由于王某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没有预判会有汽车从停车场驶出,见到突发情况时只能采取急刹车,结果导致车辆失去平衡摔倒在地。所幸经医院检查,王某并无生命危险。结合现场勘查及路面监控,最终民警认定严某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转弯进入李闸路时未避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未提前采取措施确保安全通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交通事故的定义看,并没有强调必须“接触”才是交通事故,“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无接触交通事故如何避免
占道超车、未按规定让行、违停、乱用远光灯这些违法行为看似是一些小问题,但它们却是导致无接触交通事故高发的几种违法行为。一旦这些违法行为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论车辆、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有无发生碰撞,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希望大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这样才能避免无接触交通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