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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翻越高速护栏、逃避防疫检查…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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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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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1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
“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关键时刻
然而有人却不顾疫情防控大局
玩起了“躲猫猫”
1.png
4月8日
滨海居民张某、赵某夫妻
从涉疫风险地区返回滨海后
未提前、主动向其居住的社区报备
给疫情防控工作
带来重大风险隐患
经公安机关调查
张某、赵某二人因居住地疫情严重
生活不便想要返滨
但从涉疫风险地区返滨必须集中隔离
为逃避防疫检查
4月8日,张某想到了一个
“内外勾结的绝佳办法”
他让在滨海的堂哥
驾车“抄小路”
到离高速出口5公里的路边与他“会合”
然后翻越高速护栏与堂哥互换车辆
由其堂哥夫妻二人驾驶张某轿车
从滨海高速口通过防疫检查
张某夫妻则驾驶其堂哥的车辆返回
▲张某堂哥驾驶张某轿车从滨海高速口驶出
回到滨海后
张某夫妻不顾疫情风险
与多人聚餐
4月9日15时
张某的亲友发现这一情况后
随即向所在社区报告
社区防疫工作人员立即找到张某夫妻核实
并将他们送至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
张某等人因故意隐瞒行程
采取翻越高速护栏等
违法行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
已被滨海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隐报瞒报谎报要负法律责任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外市外省来(返)盐人员,未按照我市疫情防控要求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未落实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跟踪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措施的。

二、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者与已公布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轨迹有时空交集的人员,故意隐瞒出行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不如实报告、不配合做好相关管控措施或流调工作人员调查的。

三、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以及采取其他方式隐瞒活动轨迹等相关信息,逃避防疫查验的。

四、外市外省来(返)盐人员故意绕开交通场站、卡口,或组织、运送外市外省来(返)盐人员绕开交通场站、卡口等检查点,逃避防疫检查的。

五、在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场所码、健康码、行程码查验及扫码测温、人员登记等防疫措施的。

六、要求暂停开放的相关场所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

七、企业、集贸市场、宾馆酒店等各类主体不落实人员、物品、环境管理等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

八、拒不配合、阻碍防疫工作人员防控管理工作的。

九、恶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的。

十、其他拒不执行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的行为。

违反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特此通告。



盐城市公安局 
2022年3月30日


法律链接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疫情防控
离不开所有人的配合
别让防疫工作者们的
努力付诸东流
你我共勉,共同战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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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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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1 11: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总是有那么几个搅屎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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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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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1 11: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有些害怕心里导致的愚蠢行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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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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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1 12: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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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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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1 15: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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