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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大米协会被罚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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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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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3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6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官网披露,射阳县大米协会因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被罚40万元。
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介绍,该协会陆续出台多项制度、措施要求会员单位执行含有协调销售价格内容的自律公约。比如开展企业星级评定、“诚信经营先进企业”等评优评先活动时,将履行自律公约、满足“执行内部协调价格”列为评定条件。该协会还明确考核惩罚措施——以退出协会会员、停止使用“射阳大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作为约束条件,要求会员单位统一价格。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据南都记者了解,2021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该协会在组织会员单位进行行业自律过程中要求统一大米销售价格,涉嫌违反《反垄断法》。2021年12月22日,执法机构对此正式立案调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在射阳县大米协会历次通过的各版本自律公约,出现协调销售价格、统一价格等表述,并在入会协议书要求会员必须履行自律公约,否则自行退出。据执法机构披露,射阳县大米协会还以停止使用“射阳大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作为约束条件,要求会员单位执行含有协调销售价格内容的自律公约,努力推动相关制度措施的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作为挂钩审核条件之一,会员单位必须完成并执行自律公约才可取得准用证。执行自律公约,也包含执行其中统一价格要求的条款。”在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看来,上述要求具有明显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和意图,虽然未发现当事人对会员单位执行统一价格情况进行考核惩罚的证据,但约定内容对各会员单位具有潜在的制约力和影响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当事人约束逐步加强,价格协议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作用会越来越强,对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潜在危害。在这起粮食行业垄断案中,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27日对射阳县大米协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40万元的罚款。
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反垄断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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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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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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