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近日,在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我院执行法官善意文明执行,在保护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前提下,为被执行人筹措资金赢得时间,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彰显司法温度。 原告王某飞与被告王某是亲戚关系,2016年,王某飞以王某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从某公司领取款项后,未能将款项转交给王某飞,在王某飞催要时,仍拒绝返还。该案经审理,我院判决王某向王某飞返还案涉款项8万元。因王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王某飞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控等措施,执行法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经营一家养鸡场,申请人要求立即处理鸡苗,将其变现。法官了解到,该养鸡场的鸡苗需要养殖45天才能出笼。考虑到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鸡苗尚未出笼,法官遂就还款时间节点组织双方就地调解。 “这些鸡苗现在值不了多少钱,等鸡出笼了再卖才能最大化保护你的胜诉权益”法官耐心与申请人沟通。最终申请人对法官的建议表示认可,双方达成和解,案件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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