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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盐城这些企业单位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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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7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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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8期)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2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期),涉及我市不合格食品2批次和不合格餐具1批次,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盐城市东台经济开发区天星农贸市场许金发销售的沃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市东台经济开发区天星农贸市场许金发销售的沃柑,苯醚甲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东台经济开发区天星农贸市场许金发,并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沃柑5公斤,货值8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32元,故未能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小,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整改,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7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盐城市亭湖区蔡玉艳土菜馆使用的盘子(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市亭湖区蔡玉艳土菜馆使用的盘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亭湖区蔡玉艳土菜馆,并对该土菜馆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土菜馆在经营过程中,向顾客提供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盘子,当事人对此事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盐城市佳事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阜宁县万佳食品厂生产的阜宁大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盐城市佳事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阜宁县万佳食品厂生产的阜宁大糕,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盐城市佳事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并对该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公司2023年10月3日从盐城招商场国云副食品柜购进标称阜宁县万佳食品厂生产的阜宁大糕10公斤,货值6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37元,故未能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盐城市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阜宁县万佳食品厂,并对该厂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厂于2023年9-10月期间生产了100公斤阜宁大糕,货值100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220元。召回公告发出后,尚未实际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2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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