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违法事实经检查,查明射阳华纬石油有限公司(下称: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你单位存在账外经营收入未入账,少缴的2022-2023年增值税1424607.97元、2022-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5615.20元、2022-2023年企业所得税31650.56元应定性为偷税。 (二) 违法证据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增值税申报表以及增值税计算底稿。 证据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计算底稿。 证据三:印花税相关合同、印花税计算表、印花税征收记录。 证据四: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记录。 证据五: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资料。 (三) 法律适用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为:对你单位案件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建议适当,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5、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鉴于你单位在实施检查中能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工作,属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对你单位给予从轻处罚,处偷税金额0.5倍的罚款。 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424607.97元,处少缴增值税0.5倍的罚款712303.99元; 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5615.20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0.5倍的罚款17807.61元; 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1650.56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0.5倍罚款15825.28元。 综上,共计罚款74.5936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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