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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一卤菜店被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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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8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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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阜宁县沟墩镇洋大卤菜店处罚决定日期:2025-11-10违法事实2020年1月12日,当事人以318元/台的价格从淘宝电子商务平台名称为“电子秤实体专店”的店铺购买1台“佰伦斯”牌电子计价秤。该秤铭牌上标有“BPS-30 电子计价秤,准确度等级:Ⅲ,最大秤量:30kg,最小秤量:200g,检定分度值:10g,实际分度值:10g,检定分度数:n=3000,最大去皮量:T=-14.995,产品编号:A01G296391,生产日期:191026,执行标准:GB/T7722-2005,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特征,厦门佰伦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内容。 购进后,当事人在未按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的情况下开始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称重销售商品。处罚内容: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计量器具,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叁佰元整(¥300元),上缴国库。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罚机关: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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