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盯标签瑕疵、临期食品,然后向商家要10倍索赔,职业打假是“正当维权”还是“过度索赔”?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盐城滨海法院获悉,法官认为职业打假人更倾向于“以获取赔偿为目的”,最终未能全额获得10倍赔偿。 2025年3月,小王(化名)花1000元在某茶庄购入5饼茶叶,生产日期为2012年5月。但他查询发现,包装上标注的该茶叶注册日期为2015年5月,生产日期涉嫌虚假。小王据此起诉,要求退还1000元货款并支付10倍,即万元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退还货款的请求,但在惩罚性赔偿上作出了限制。经查,小王在全国范围内曾提起80余起类似诉讼。法院认为,其购买行为更倾向于“以获取赔偿为目的”,而非普通生活消费,属于“明知食品不符合标准仍购买”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法院最终酌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了1000元惩罚性赔偿,对超出部分未予支持。 “消费者维权应秉持合法、理性原则,经营者则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规范标注产品信息。”法官提醒,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保护处于信息弱势的普通消费者,而非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购买索赔。法院在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同时,也将审慎界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以维护理性维权与市场诚信的平衡。 来源:现代快报/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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