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发现滨海这七家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当事人:屠建波(滨海美之杰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男,汉族,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公民身份号码:320521XXXXXXXXXXXX 住 址:江苏省张家港市XXXXXXXXXXXX 我局2020年7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 当事人是滨海美之杰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2020年7月2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滨海美之杰铝业有限公司年加工2000吨铝型材(挤压件)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超标废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我局决定,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对滨海美之杰铝业有限公司年加工2000吨铝型材(挤压件)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对当事人处罚款金额(人民币)伍万元。
当事人:李正东(盐城正公元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男,汉族,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公民身份号码:320922XXXXXXXXXXXX 住 址:江苏省滨海县XXXXXXXXXXXX 我局2020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 当事人是盐城正公元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2020年10月18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盐城正公元塑业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节能型塑钢型材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于2017年底开始建设,2018年7月份建成四条生产线,2018年12月份投入生产。 我局决定,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对盐城正公元塑业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节能型塑钢型材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对当事人处罚款金额(人民币)伍万元。
当事人:盐城正公元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MA1NDNUP9W 法定代表人:李正东 住 所:盐城市滨海县滨淮镇民营创业园和谐大道北侧 我局2020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18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年产4000吨节能型塑钢型材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于2017年底开始建设,2018年7月份建成四条生产线,2018年12月份投入生产。 我局决定,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
当事人:杨大将(盐城昱鹏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男,汉族,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公民身份号码:320922XXXXXXXXXXXX 住 址:江苏省滨海县XXXXXXXXXXXX 我局2020年9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 当事人是盐城昱鹏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2020年9月1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盐城昱鹏新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颗粒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建设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 我局决定,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对盐城昱鹏新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颗粒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建设配套的废气环保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对当事人处罚款金额(人民币)伍万元。
当事人:江苏爱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MA1NACML98 法定代表人:杨成林 住 所:盐城市滨海县城XXXXXXXXXX(08003号地) 我局2020年8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8月10日、8月2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人体润滑液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年2月开始建设,2017年7月投入生产。 我局决定,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款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
当事人:杨成林(江苏爱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男,汉族,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公民身份号码:320922XXXXXXXXXXXX 住 址:江苏省滨海县XXXXXXXXXXXX 我局2020年8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 当事人是江苏爱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2020年8月10日、8月2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江苏爱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人体润滑液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年2月开始建设,2017年7月投入生产。 我局决定,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对江苏爱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人体润滑液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对当事人处罚款金额(人民币)伍万元。
当事人:盐城昱鹏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MA1TCH4293 法定代表人:杨大将 住 所:盐城市滨海县XXXXXXXX 我局2020年9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9月1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物质颗粒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建设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 我局决定,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处罚款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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