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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一闲置校舍遭街道强拆,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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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1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10多年前,陈海亮购买了盐城市一处闲置的318㎡校舍,后一家人居住于此。第二年,老陈新建了200多平方米的猪舍用于生猪养殖。然而,2018年政府与其多次商谈拆迁未果的情况下,乘家中无人之机,将校舍和猪舍全部推倒,并强行拆除。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确认地方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政府拆除行为违法


起因!18年前2万元拍得闲置校舍
    今年58岁的陈海亮老家在建湖县,30岁左右他投奔亲戚,在亭湖区新洋街道(也称新洋经济区)境内的龙桥村工作、生活,但全家一直没有固定住所。2003年10月,陈海亮得知,地方政府联合龙桥村、盐城市城区圩洋实验学校,准备将闲置的原盐城市丰民小学向社会进行公开拍卖。


△当年的购房协议


    “太好了,我要参加,一家人可以在这里落脚。”据陈海亮介绍,当年他和龙桥村的多位村民一起,报名参与了拍卖。最终,他如愿中标,花2万元购得了318㎡的校舍,同年10月26日,签订了售房协议。“当年2万元不是小数目,我几乎拿出了全部存款。”陈海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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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后入住的校舍



购买了闲置的校舍后,老陈立即进行简单装修,一家人就在此居住。据介绍,2004年年初,为响应当地政府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经当地政府同意,老陈又另外新建了215.76㎡养猪房,用于生猪养殖。2010年龙桥划归亭湖区新洋街道管辖。

突发!外出吃饭,家遭强拆
    2018年8月初,亭湖区政府为了江苏某科技产业园项目建设,需对龙桥村的八、九、十组地块上的房屋进行拆迁。不巧的是,陈海亮购买的318㎡房屋以及建设的215.76㎡养猪房也在拆迁范围内。

“政府在没有任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多次来我家中谈拆迁问题,他们认为我的房子每平方米只能算500元左右,在当地连个商品房都买不起。”陈海亮告诉现代快报记者,2018年8月23日上午,当地政府组织了拆迁部门、拆迁公司等一行几十人,再次来到他的家中商谈,但因拆迁价格问题仍然没有达成协议。




△当年被强拆后的场面


让陈海亮一家始料不及的是,就在那天中午,趁他一家人出去吃饭,家中无人时,拆迁人员迅速叫来推土机和挖掘机,将500多㎡的房屋以及养猪房强行拆除。“里面还有很多家具家电,之后我多次找他们讨说法,可投诉无门。”老陈无奈地说。
审理!一纸诉状将政府告上法庭
    “亭湖区政府及新洋街道拆除所涉建筑,未对我制作询问笔录,未有规划部门作出的违章建筑认定书,未向我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和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未向我告知作出强制拆除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给我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转眼到了2019年,走投无路的陈海亮将亭湖区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将新洋街道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地方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法庭上,新洋街道认为,陈海亮未依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非案涉房屋的权利人,案涉房屋是龙桥村委会的集体资产,争议发生时,陈海亮未取得任何建设许可手续,且建设在龙桥集体所有土地上,属于违法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因陈海亮私搭乱建猪舍从事生猪养殖,不仅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周边群众多次投诉。”新洋街道辩称,街道违法建设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8月14日向陈海亮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于当年8月17日改正,可他拒绝接收通知书。故新洋违建治理办公室以张贴公告的方式将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他未能按期整改,龙桥村于当年8月23日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法庭上,新洋街道请求盐城中院驳回陈海亮的诉讼请求。

判决!政府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盐城中院审理认为,2003年10月26日,盐城市城区圩洋实验学校与陈海亮签订《售房协议》,该校将318㎡的校舍以2万元出售,龙桥委会和当年的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是见证单位。根据该协议,案涉校舍已为陈海亮实际占有使用近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新洋街道未对陈海亮进行任何补偿即对该校舍实施拆除,拆除行为明显违法。

△法院判决政府拆除行为违法


关于215.76㎡养猪房的拆除问题,法院表示,陈海亮未经规划许可,私自建设的养猪房属于违法建筑,新洋街道对其进行拆除实体上并无不当。但在程序上,新洋街道仅履行了通知限期改正程序,未履行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就对案涉养猪房进行强制拆除,拆除程序明显违法。


最终,2019年11月15日,盐城中院作出判决:确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对陈海亮购买的318㎡房屋及建设的215.76㎡养猪房所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亭湖区人民政府承担。

进展!村里正在积极商谈赔偿事宜

得知败诉后,2020年,龙桥村委会起诉陈海亮和当初与其签订售房协议的学校,请求法院确认:2003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同年12月18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村里的诉讼请求,龙桥村不服继续上诉。2021年4月25日,盐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陈被强拆的校舍,现在已经成了新园区。


“打了这么久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了,后面我要继续找政府谈如何赔偿。”近日,拿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老陈看到了希望。“我们接受并服从法院判决。”5月27日,新洋街道龙桥村负责人袁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老陈买下校舍是搞养殖的,这与住宅的赔偿标准差距很大,“但我们会积极配合赔偿工作,宣传拆迁政策。”

盐城中院相关人士表示,这些年,依法行政在盐城地区执行得很到位,行政案件败诉率很低,县一级政府的败诉案件更是少之又少。“我们政府要有勇气承担败诉,积极面对判决,提高依法行政效率。”该人士说,如果陈海亮对政府的赔偿结果不满,依然可以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陈海亮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现代快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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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1 17: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每个地方政府都是一群狼,一群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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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1 12: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败诉了就应该在原地给人家从新建房,要不然就达到有些人的目的了。
无数栋违建的别墅还强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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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1 16: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解放前民国政府吗?依法行政,遵纪守法从政府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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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1 16: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已经拆了随便赏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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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1 16: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拆迁办的领导因乱作为,理应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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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1 15: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猪厂可以强拆,但是校舍应该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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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1 11: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在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进程中,我们最紧迫的不是如何向人民普及法律知识,而是应该首先加强对政府的法制管理,从而树立民众的法治信心。
现实情况是政府部门违法,责任一般不会追究到个人,即使赔偿,也是由政府掏钱,而掏的是广大人民的钱,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行使权力实施违法甚至犯罪的是个人,也就是个人意志通过政府行为实施了对他人的侵害,其个人基本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从违法责任上是区别与个人或企业单位的,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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