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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向一名“不合格”家长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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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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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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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增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意识,3月28日,我院向未成年人张小某的监护人发送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我院法官在办理一起聚众斗殴案时发现,被告人张小某初中毕业即辍学在家,整日无所事事,并长期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其父张某作为监护人,未能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亦未能通过有效的家庭教育帮助张小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张小某走上了犯罪道路。

由于张小某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如果不能正确的进行教育引导,极易在重返社会、脱离监管后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为了督促张某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我院对其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引导教育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非常重要,特别是在张小某已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作为法定监护人,你更需要与他多沟通、多交流,帮助他走回正道……”庭后,承办法官对张某进行了教育指导并耐心释法明理。张某随即表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并保证以后与张小某沟通时注重方式方法,关注其心理状态,加强对其的监管。

《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施行,该法第四十九条创设性地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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