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近日,我院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中,充分利用网络查控,督促被执行人履行13.2万元赔偿义务。
2020年9月4日,被告徐某驾驶车辆与原告殷某乘坐的工程机械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经审理,我院判决徐某在保险之外赔偿殷某13.2万元。因徐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殷某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徐某百般推诿拖延,我院执行指挥中心快速启动查控措施,依法对徐某的银行存款、网络支付资金账户进行查询。虽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法官却发现徐某每月的账户流水均超1万元且其长期从事灯光舞美经营,种种迹象表明其具备履行能力。 
经执行法官耐心电话沟通,向其释明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会面临的法律后果,随后,徐某态度有所转变,表示愿意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因徐某身在外地来往不便,执行法官通过微信组织双方在线协商,最终徐某一次性将赔偿款、鉴定费、诉讼费等全部清偿,该案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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