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其含义是指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按照应追尽追、应退尽退的原则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后,仍有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损失自担并不意味着政府放手不管各地各有关部门历来把追赃挽损作为查处非法集资案件的关键环节,全力以赴开展资金清退,千方百计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均对涉案财物追缴处置作了规定。 2.《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清退集资资金的六类来源;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最大限度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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