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立即注册

游客您好!登录后享受更多精彩

楼主: 再别康桥a

强烈举报博士苑小区开发商违法乱收费

    [复制链接]

10

主题

907

回帖

4647

积分

知县

积分
4647
发表于 2018-5-10 07: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在毛主席时期,你说哪个官是贪官基本没人相信,这个时期你说哪个是清官,估计也没人相信!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4

回帖

602

积分

县丞

积分
602
发表于 2018-5-10 12: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省物价局有没有来正式来滨海调查啊,还是依照滨海物价局汇报上来的材料发布的,这个真不太清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0

主题

121

回帖

1047

积分

州判

积分
1047
 楼主| 发表于 2018-5-10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理科男 发表于 2018-5-10 12:02
省物价局有没有来正式来滨海调查啊,还是依照滨海物价局汇报上来的材料发布的,这个真不太清楚。

滨海县物价局回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6

主题

8849

回帖

2万

积分

按察使

积分
20357
发表于 2018-5-11 05: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1320

回帖

3943

积分

知县

积分
3943
发表于 2018-5-11 05: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471

回帖

4641

积分

知县

积分
4641
发表于 2018-5-11 06: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0

主题

121

回帖

1047

积分

州判

积分
1047
 楼主| 发表于 2018-5-11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细看了帖子,其实这个案件非常简单,1.开发商违反江苏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一价清”制度,在合同约定总价之外,指定业主接受服务,收其费用;2.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阳台/非封闭,合同约定,但实际开发商已经统一封闭,开发商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因为原先设计缺陷或者不合理,设计变更统一封闭阳台,由于设计缺陷和不合理,造成后期统一封闭阳台的成本应由开发商承担,转嫁于业主就是乱收费的违法行为!4.既然2012年5月30日,设计变更1-16栋阳台都统一封闭,那么逼迫业主签订代封阳台申请书,是不是画蛇添足,掩耳盗铃,多此一举!代封阳台申请书是开发商打印好的固定格式,里面还有本人自愿申请开发商代封阳台字样,这些虚假信息很显然是违法企业掩耳盗铃,业主不自愿有用么?是不是不自愿签订代封申请书,开发商就不给业主封闭阳台,收取费用了?4.既然2012年5月30日设计变更了,那么和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当中为何继续约定阳台/非封闭,临街楼必须按照规划部门要求统一封闭,收取封阳台成本费2900/户,其他楼栋如需封闭,按照物业管理要求执行。设计变更结果和合同约定不符!5.县物价局回复当中谈到联华置业不违反一价清制度,引用(对于无法纳入房价成本的极个别项目收费,符合正常增减项)的定义确实不符,阳台封闭成本又不是核算不出来,怎么就是属于无法纳入房价成本的定义?县物价局这位调查员要好好再“调查调查”了!其中物价局回复第三条大家注意看,开发商按照规划规范,经规划部门同意,修改设计,实施建设项目增减,是在购房合同签订前,无需征得购房户同意并签订“代封阳台申请书”,这一条回复就是笑话,实施建设项目增减,所产生的费用要购房户来买单,却无需征得购房户同意,后面又来一句签订代封阳台申请书,那就是说先强奸你,再叫你买单,再叫你写自愿同意。《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6.既然设计变更2012年5月30日,阳台统一封闭,那么为何在小区十一号楼顶楼,十二号楼顶楼有阳台至今还没有封闭,房屋内部居然还有阳台移门???不是说设计变更都统一封闭了么?是不是非常隐蔽的在这两栋楼顶楼不封闭阳台,房屋内部有阳台移门是为了开发商验收房屋时候给验收单位看的啊。这个案件一点都不复杂,违法开发企业联华置业,违反《江苏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违反《合同法》第107条!如果滨海法官判决业主败诉的话,只能“呵呵”了!或者起诉业主有精力的话,上诉中院!这是十二号楼顶楼一户,收了5800两个阳台封闭阳台费,却只是实物封闭了一个阳台;联华置业真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

回帖

9

积分

书童

积分
9
发表于 2018-5-11 17: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您好!我是滨海县物价局新闻发言人。

     针对您所反映的我局在调查江苏联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置业)乱收费问题的举报中, 存在避重就轻, 依然袒护联华置业, 对强制捆绑销售地下自行车库不予调查以及对我局2018年4月26日对您的回复(滨价举复〔2018〕1号) 中的三点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看法, 特作如下回复:

一、您于2018年1月2日向江苏省物价局举报滨海县博士苑小区开发商江苏联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置业)“强迫业主签订代封阳台申请书,强行收取封阳台费,偷工减料不按照图纸施工,不安装阳台移门和房内隔墙的问题。”的举报件中, 并未涉及“强制捆绑销售地下自行车库” 的事项,我局针对您举报事项开展调查, 并对调查处理情况向您作出回复。不存在“避重就轻, 依然袒护联华置业, 对强制捆绑销售地下自行车库不予调查”的情况。

二、对于您对我局2018年4月26日对您的回复(滨价举复〔2018〕1号) 中的三点回复意见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看法。我们认为您所指 “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表述具体内容是开发企业存在违约行为, 而违约行为应由《合同法》约束, 管辖权在市场监管部门。

举报调查期间,少数居住在博士苑小区的业主在您的帮助下,就与您举报的同一问题,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此诉讼。让我们和您一起等待法院的公正裁决。      


特此回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40

主题

2540

回帖

8257

积分

禁止访问

积分
8257
发表于 2018-5-11 17: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0

主题

121

回帖

1047

积分

州判

积分
1047
 楼主| 发表于 2018-5-12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封闭南立面阳台是因为隔壁财富中心小区发生儿童坠楼事件,那只封闭南立面阳台就安全了么,为啥不把其他阳台都封闭起来!既然是设计变更统一封闭,干嘛要购房户签开发商制定好固定格式的代封阳台申请书???不签申请书是不是就可以不封了?统一封闭好的就拆了?还“本人自愿”自愿个屁啊!
江苏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一价清制度,不就是毫无意义么,制定这个制度干嘛?封闭阳台成本费属于“无法纳入房价成本的极个别项目”这不是逗你玩么!!!
期待人民法院的法官,依法公正,公平判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损害了个别业主的利益,是整个小区两千多户的整体利益!涉案金额是特别巨大的!!!
建筑施工当中,设计不合理或者缺陷,变更设计也属于正常情况,但是任何设计变更都不能把变更成本转嫁于购房者!!!!
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承接博士苑小区1/16栋阳台塑钢窗封闭工程!那么应该属于第三方,为啥最近开发商在补开封闭阳台发票时候,收款方却依然是江苏联华置业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财务专用章????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博士苑所有塑钢窗工程都是由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承接施工的,唯独封闭南立面阳台成本费用,无法纳入房价成本!说法太可笑了
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虚假陈述,欺骗法官,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被告代理人在法庭做伪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被告代理人将受到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理!就看法官采纳不采纳你指认对方做伪证的证据!
现在的民告官行政案件、穷人告富人民事案件,都是非常难打官司的.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5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