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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9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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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等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1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白然资源的所权式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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