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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滨海电瓶车主赶紧看,今年4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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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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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2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如今
电动车几乎成为
家家必备的出行工具
它轻巧快捷
避免堵车、停放方便

但是
路上的电动车多了
问题也随之而来
超速行驶
逆向行驶
占用机动车道行驶
……
还有不少电动车配件存在质量缺陷
导致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看看以下gif动画图
就知道电动车事故有多触目惊心!

闯红灯被撞飞

一辆电动车坐三人速度还那么快

速度太快突发状况急刹车导致翻车

横穿马路不看路

不过,这些电动车乱象即将得到整治!
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将于4月15号实施
由江苏省公安厅等三部门联合推出的
《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也正式出炉

电动车管理办法来了
01禁生产销售不合标电动车
  按照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自2019年4月15日起,江苏范围内凡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如果违反,依法责令生产、销售企业停止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由省公安厅制定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样式,建设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对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

  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方便群众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号牌制作费用由各市、县财政承担。

  新国标实施后,全省旧国标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作废,停止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03不符合新国标的车,设置5年过渡期
  那么,符合旧国标、但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车如何处理?

  新国标实施前,对上路行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凡符合旧国标且在江苏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公安机关要督促登记上牌;

  不符合旧国标、不在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记录车辆及所有人相关信息后,发放临时信息牌。对领取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设置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届满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驶,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04严查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严查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包括电动车无牌、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积极探索应用电子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曝光,鼓励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

  强化电动车交通违法现场教育。在城市主要街头路口建设“交通安全教育站”,到2020年,南京、徐州、苏州每市建成不少于20个,其他设区市每市不少于10个,每县(市)不少于5个。

  同时,探索建立电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公安机关要定期记录归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失信信息,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照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05快递、外卖实行“一人一车一证一码”
  针对快递、外卖小哥交通违法行为频发的情况,江苏也将加强电动车交通安全共治。

  实行警企合作,指导快递、外卖企业实行“一人一车一证一码”, 统一车辆型号、统一车辆编号管理、统一工作人员服装样式、统一工作人员持证管理、统一佩戴骑行安全头盔、统一购置人员和车辆保险等“六统一”制度。

电动车也是“车”
骑电动车的时候
也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不能想怎么骑就怎么骑
没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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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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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2 09: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先管生产厂家去,没有厂家卖消费者手里就不会有这些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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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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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2 09: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好像是人的问题  跟车子没有多大关系 是人闯红灯不是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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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2 09: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规矩是好的,下不下决心管理又是另外一回事,以前路上和路口尽交警,现在难得看到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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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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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2 09: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路上那么多电子警察,人力资源不能全派路面上去现场执法纠违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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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2 10: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男子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逆行时一头撞上了豪车
春节前,象山人蔡某驾驶电动车在象山县沿海南线某路段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时,与陆某自南向北驾驶的迈巴赫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伤以及蔡某和乘坐人(蔡某儿子)两人受伤。
对此,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上写道,本起事故是由当事人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逆向行驶、未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无证据证明小型轿车驾驶人陆某有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蔡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作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因此,《认定书》认定蔡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蔡某儿子应承担自身损害部分的次要责任。
2电动车主不服认定:机动车也应负部分责任
事发后,陆某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10万元,并同意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授权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蔡某进行追偿。该纠纷经多方调解后无效, 保险公司遂起诉蔡某。
面对法官,蔡某辩称:自己驾驶的电动车与小轿车发生碰撞,不应全部由其承担责任,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认定不公;其次,自己儿子在本次事故中已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还需继续治疗,其本人也多处受伤,目前没有能力赔偿原告垫付的维修费。
3法院:电动车车主在六个月内需支付赔偿款10万元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保险公司已按照约定,向交通事故中受损车主赔偿了车辆修理费10万元,因蔡某在本案涉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追偿方有权利向被告追偿。
其次,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本案所涉的事故发生时,蔡某确实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逆向行驶、违规载人”等行为,蔡某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可以推翻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因此,对蔡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再次,蔡某提出的“无力赔偿原告垫付维修费”的主张,并不能据此而否定被告因本案涉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考量了蔡某实际履行债务情况后,象山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蔡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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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2 13: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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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2 16: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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