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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惠安宣判两起奸淫幼女案件:奸淫幼女两被告分别获刑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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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7 13: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11月13日上午,惠安法院院长吴泰雄担任审判长,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庭审理、判决了两起奸淫幼女案件,分别以强奸罪判决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具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就量刑幅度而言,奸淫幼女本就属法定从重处罚的情形,奸淫不满12周岁的儿童则更为恶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规定: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恶劣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该案中这操作简直是颠覆了大家对裁量权的认知!两次分别强奸5岁、7岁低龄的幼女,只因“认罪认罚”就将最低量刑点确定为4年量刑起点,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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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7 17: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畜牲,罚他一辈子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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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7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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