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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人命、三名受害幼女 偏颇的司法“人权观”该抛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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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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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8 07: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今天,看到一条非常让人堵心的旧闻,也没多旧,去年(2020年)5月的事情。

这个“5月10日”是2020年5月10日,说的是江苏南京一9岁女孩被强奸杀害。令人震惊的是,这不是凶手第一次犯案。此人曾因强奸杀害一6岁幼女被判刑10年(当时未成年),出狱后又在同一个镇强奸幼女判刑两年7个月。第二次出狱(还是提前释放)后再度犯下强奸杀人案,受害者依然是幼女。


去年的案件一出,许多人自然而然质疑其之前的判刑和减刑释放。我们还是习惯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一下。先是其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判刑10年,2013年释放。新闻中没有提及此次有减刑,因此其入狱时间应为2003年。根据新闻提供的1988年11月的生日计算,此时尚不足15岁。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判处死刑,但强奸杀人受害者还是6岁幼女,仅仅判刑十年能够罚当其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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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杀人,根据法律规定是按照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而且受害者是幼女的应当从重处罚。强奸幼女还致人死亡,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故意杀人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应该按照“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两罪数罪并罚的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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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犯两罪都是最低十年起步,因为没有看到当初的判决书,不知道当初两罪是如何判罚的。就算未成年人从宽,两罪各自都按最低线10年吧,他的刑期也应该是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可是最后,居然只判了十年!一条人命,一个6岁的无辜小女孩的惨死仅仅让凶手坐了十年牢?!别跟我说什么爱护未成年人,受害人也是未成年人而且更小,她不值得保护吗?!


PS由于第一案发生于2003年左右,以上引用的是1997年刑法。


接着是2014年的第二案,此人刑满释放没两年又强奸幼女,看来是恶习难改。然后这次,居然只判了三年!强奸罪即使加重情节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受害人是幼女理应从重。此外,2014年时此人26岁,早已成年,也没有之前未成年从宽的理由。为什么会在法定刑下限以下判刑让我困惑,难道有减轻处罚的理由?更无语的是,就这么轻了,服刑期间还因为“表现良好”而减刑。


这里有人困惑,说此人两次犯罪应该属于累犯,为什么没有按照累犯处理?翻了一下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是这样的(97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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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其中一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不够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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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院不给他算累犯没问题,但判刑很奇怪。另外,对这条修正案有意见,这个“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该有一定限制,即一定刑期以下或某些罪名、犯罪以外才不构成累犯。例如,过失犯罪、八类重罪(杀人强奸抢劫等)以外或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


至于监狱里的减刑,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里面有猫腻,只能说那几年过于强调犯罪者“人权”导致了这种结果。虽然由于第一次未成年而不构成累犯,但两次强奸幼女其中一次还杀了人,这种人的“表现良好”又有多少含金量?


一个专挑幼女下手,三度强奸两度杀人的惯犯,纵观其犯罪经历我们很无奈的发现,在其前两次犯罪时,我们的法律并没有给予其应有的惩罚。未成年时强奸杀人数罪并罚才判十年、出狱后不到两年再度犯罪,已然成年了仅判两年7个月还得到了减刑。请恕不恭,这样的判罚非但起不到惩前毖后的作用,反而成了某种意义上的“鼓励”。过去的事情,我们已经无法改变。只是希望这种把犯罪分子当个宝,却无视受害人、执法者和广大守法群众安全的“人权观”早日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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