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县发改委会同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起草了《滨海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该《办法》的社会参与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反馈意见发送bhfgw@126.com邮箱,联系电话:84108322。 滨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4日 滨海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疏导车流,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盐城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停车场所,为机动车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而收取费用。居民小区内停车服务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地的备案和管理。 县发改委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条 开设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填报相关资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运营。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实行车辆停放有偿服务收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获得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权或承包承租经营权,依照《滨海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取得设置机动车停车场资格; (二)路外停车场须设有醒目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标志和标线; (三)设有电子计时计费设备; (四)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停放和车辆安全; (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 (二)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施设备、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三)实行县城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则,实行差别化计费政策。具体标准见附表。 停车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停车计费时间从免费停放时间结束后开始起算。 区域划分根据停车供需状况、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停车场,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停车场,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不超过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可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实行市场调节价范围内的停车场,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供需状况自主定价。 第九条 为疏导车流,将县城机动车停放服务划分为三个收费标准区域: 一类区域:指景湖路以东、育才路以南、张家河以西、海滨大道以北(含上述道路)合围区域。 二类区域:指204国道(不含)以东、黄海大道(不含)、润港路(不含)以南、张家河及北八滩渠以西、凤鸣路(不含)以北范围内合围区域。 三类区域:一、二类区域以外县城区范围,204国道(不含)以东、北海大道(不含)以南、东海大道(不含)以西、南海大道(不含)以北范围内的合围区域。 第十条 故障车辆和因违章查扣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应按“就近、就便、就简”的原则停放处置。付费主体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道路停车泊位白天免费停车时间分别为:一类区域30分钟、二类区域60分钟、三类区域90分钟,夜间免费停车时间分别为:一类区域1小时、二类区域2小时、三类区域3小时。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为30分钟。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车辆实行免费停车1小时优惠;对持有C5驾驶证且由残疾人本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停车实行免费停车3小时优惠。 政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及分中心配建的停车场对办事人员车辆免费停车时间不少于1小时,有条件的实行免费。 各类停车设施对执行公务且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明显标识的军车、警车、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实行免费停车。 第十二条 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三条 停车场所应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停车场所管理人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后,佩带统一标志,持证上岗,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表”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 所有对外服务收费的停车场,必须按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经政府价格监管部门监制的收费标准表,明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 停车服务收费须向车主提供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 税务部门应严格依据停车场经营者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发售发票。 第十七条 停车场所要建立停(取)车凭证(电子计时)制度。凭证(电子计时)应记录车牌号码、停车起止时间等内容,方便车主取车时付费。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费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费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发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和收费的监督管理。 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取缔。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工作由公安部门具体负责。 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滨海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费收费标准 2.滨海县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费收费标准 附件1 滨海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费收费标准 说明: 1、白天(7:00-19:00)免费停车时间分别为:一类区域30分钟、二类区域60分钟、三类区域90分钟;夜间(19:00-次日7:00),夜间免费停车时间分别为:一类区域1小时、二类区域2小时、三类区域3小时(跨白天和夜间两个计费时段的连续停车除外),计费时间从免费时间结束后起算。 2、蓝牌照、新能源专用号牌车辆执行上述收费标准,黄牌照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不超过蓝牌照车辆的2倍执行。 3、小区周边夜间(18:00-次日8:00)停车80元/月。 附件2 滨海县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 停放费收费标准 说明: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30分钟内免费停放,计费时间从免费时间结束后起算。 2、蓝牌照、新能源专用号牌车辆执行上述收费标准,黄牌照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不超过蓝牌照车辆的2倍执行。 3、尚未安装电子计时计费设备的停车场,按次收费,5元/次。 4、停放2小时后,不足1个计费单元(即每1小时或每2小时)的部分,按1个计费单元的标准计费。 5、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时间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6、医院停车场对住院病人家属车辆,按天(停放24小时)收费,最高收费不超过15元/天。 7、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停车收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 8、上述为最高收费标准,停车场可在上述标准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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