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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第一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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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0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气愤、惊险!
只因公交站离自己家比较远
竟然在公交车行驶途中
要求司机停车
甚至抢夺方向盘、逼停公交车

1月17日,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支队联合阜宁县公安局,查获涉嫌妨碍安全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裴某某,裴某某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强行拉扯公交车驾驶员手臂,所幸司机紧急停车,未酿成大祸。这是盐城警方侦办的第一例妨碍安全驾驶罪案件。

事发经过

1月17日13时20分许,由阜宁县城开往芦蒲镇的公交车,在经过芦蒲镇“新荡佳苑”站停靠下客后,已开始正常行驶,乘客裴某某突然提出下车要求。

“刚刚停靠的‘新荡佳苑’站,离我家路口太远,就想在车子经过路口时停车下车”。因裴某某提出的理由不符合紧急停靠相关情形,司机朱师傅告知他,公交车不能随意停靠、要到站牌才能停车,并建议裴某明到下一站再下车。

此时,裴某某见公交车行驶的离自家路口越来越远,便无视朱师傅其他乘客的劝阻,大声呼喊、坚持要求立即停车让其下车。朱师傅并未听从裴某某的无理要求,继续驾驶公交车。

裴某某见自己的要求未能得到满足,就突然冲到公交车驾驶室处,从驾驶室侧挡板下面伸手抓住朱师傅的右手,并猛地将朱师傅的右手向外拉拽,意图强行逼停公交车。

此时朱师傅正全神贯注地驾驶,双手紧握方向盘,未能预见裴某某的行为。在其突然的拉扯下,公交车车身立即向右倾斜。驾驶员朱师傅惊出一身冷汗,第一时间把稳方向盘,紧急踩刹车停车。公交车急停后,朱师傅随即报警。

目前,犯罪嫌疑人裴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妨害安全驾驶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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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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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0 12: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瞎鬼闹,现在公交车都是公车公营按规矩办事,不是以前个体户营运招手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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