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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要求,为做好全县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滨海县内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后,向滨海县发改委备案。
二、备案内容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滨海县发改委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备案后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滨海县发改委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完成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备案工作完成后及时告知企业。
三、备案方式
各企业可通过现场报送、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提交备案表。
四、事后监管
滨海县发改委依法对企业备案信息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滨海县发改委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办理地点
滨海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科(滨海县政府东附楼514办公室)。
特此公告。
滨海县发改委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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