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富腾学校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被没收违法所得574596.5元!
经查,当事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非盈利性民办初中和普通高中教学服务,并自营食堂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2023年春学期,当事人开学预收伙食费,期末高三学生结余60856.25元。2024年春学期,当事人开学预收伙食费,期末高一、高二、高三学生合计结余513740.25元。上述两个学期共计结余伙食费574596.5元,未与学生结算。 当事人上述预收伙食费,期末结余未与学生结算的行为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所指的故意拖延退还预付款的违法行为,结余未退的伙食费为违法所得,共计57459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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