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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一人在抖音乱发不当言论!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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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3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刘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协议,购买该公司二手汽车一辆。2024年8月,刘某欲将该车辆转卖,通过某软件测试车辆性能时,显示该车为事故车,遂找到该公司协商,并擅自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视频内容称该公司隐瞒车况,欺骗消费者,贷款套路多。视频发布后,对该公司造成影响。故该公司将刘某诉至响水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因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故双方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被告刘某购买案涉车辆后,已使用近一年时间,行驶里程数由交付时的4万多公里上升至9万多公里。车辆在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在交付前是否已经发生过事故,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言论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言论自由界限。

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平台发布致歉声明,发布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本院将根据原告的申请,选择一家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公布本判决书的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刘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其对于某汽车销售公司不当言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需严守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需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网络用户,需增强法律意识,以合法方式表达与创作,通过正当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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