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都农(渔政)罚〔2025〕15号 案件名称:张荣洪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2月26日,接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尚庄派出所电话:有人在盐都区尚庄镇民胜村电麻鱼,被现场查获,需要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2025年2月26日12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到达盐都分局尚庄派出所进行线索移交,移交物品有: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捞海已经被当事人在电鱼现场拆断处理)、渔获物(杂鱼,鲜活)11.445千克。当事人是利用通电的捞海电击河中鱼类使其致晕致死的方法实施捕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一、1、没收渔获物11.445千克(已作放归处理); 2、没收电鱼工具:电瓶1只、逆变器1只。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盐城市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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