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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盐城市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其中一起民营企业诉街道办事处要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的案件引发关注。最终,法院判决街道办败诉,支付拖欠民企千万元的搬迁补偿款余款。 据悉,某街道办事处此前为推进相关工作,与辖区内某电子公司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对该公司位于工业园区的厂房实施协商搬迁,补偿费用总计2558万元,并明确约定款项于电子公司腾空交房后一次性付清。 电子公司依约于2024年2月完成腾空交房义务,但街道办事处在支付1500万元后,剩余1058万元迟迟未付,理由包括“资金紧张”及“电子公司未提供收款凭证”。电子公司多次沟通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街道办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守契约。电子公司已全面履行交房义务,街道办事处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补偿款,构成违约。 主审法官表示,协议中并未设定以“提供收款凭证”作为付款前提,因此街道办提出的抗辩理由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街道办事处向电子公司支付剩余补偿款1058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街道办事处已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本案是法院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保护民营企业合法产权的典型案例。”该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判决有力维护了行政协议的严肃性与公信力。裁判结果不仅保护了企业的合法产权,也推动行政机关强化契约精神、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对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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