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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首张罚单!养狗遛狗不能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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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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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7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铲屎官们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不文明养犬的行为
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铲屎官们
养犬不再是私事
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法律题”

1月20日17时许
李先生(化名)在小区内散步时
被朱某饲养的德国牧羊犬
咬伤腿部

报警后
民警立即到现场处置
经调查

因朱某违法饲养德国牧羊犬(烈性犬)

且未采取安全措施(戴嘴套)

致李先生腿部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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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
盐城市公安局大丰分局依据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
对朱某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目前,该犬只已迁移出重点管理区
这是盐城公安
依据此法条开具的首张罚单

法律链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26年1月1日施行,其中对养犬行为的约束作出明确规定:


No.1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法律原文: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适用场景:犬只深夜持续吠叫、在楼道随地便溺产生异味扰民、放任犬只追逐路人恐吓他人等。


No.2
违规饲养危险动物

法律原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适用场景: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藏獒、比特犬等当地明令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或饲养危险动物后未做好隔离,导致伤人。


No.3
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

法律原文: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适用场景:遛犬不牵绳、未给大型犬佩戴嘴套,导致犬只咬伤、抓伤路人;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导盲犬)引发冲突致他人受伤。


No.4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

法律原文: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注:第五十一条为“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相关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适用场景:故意驱使犬只攻击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养宠是爱好,守法是底线
广大市民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牵紧“文明绳”,养犬不掉“链”
文明养犬,规范养犬
共建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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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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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7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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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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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7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有些人养狗比对亲人都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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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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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7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有些小狗不牵绳的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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