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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秩序,防范安全风险,县交通执法大队坚持 “执法 + 普法” 并行,近期查处一起危险物品容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擅自投入使用案,以典型案例敲响安全警钟。
01 案件回顾 2026年1月7日,执法人员在工业园对某汽车修理门市部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该维修车间正在使用氧气,其氧气容器未经专业资质机构检测、检验合格,表面未见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擅自投入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原氧气瓶  整改后氧气瓶
02 案件处理 经依法调查取证,认定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危险物品的容器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法治审核,并经审批,本案适用减轻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3日改正。
03 执法警示 氧气属助燃危险化学品,气瓶属于危险物品容器,未经定期检测、无安全标志使用,极易引发泄漏、爆炸等事故。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物品容器应当经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张贴安全标志后,方可使用; 建立设备安全台账,定期自查自检,及时消除隐患; 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管理流程,严防安全事故。
下一步,县交通执法大队将持续加大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监管力度,严查无证使用、违规操作等行为,坚持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业,筑牢行业安全生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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