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获取高额收益,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使用,帮助其进行资金转移并从中非法获利,涉案流水200000元。建湖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0000元。
2025年10月至2026年3月,彭某先后14次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给上线犯罪嫌疑人帮助转移涉诈资金,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被认定为联合惩戒对象。
手机卡
刘某为赚取零花钱,用其名下手机卡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盐都分局依法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元。
支付宝
李某为牟取利益,将个人支付宝账号提供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用于接收涉诈资金转账。射阳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处以罚款1000元。  Q1 什么是“两卡”?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Q2 诈骗分子为什么收购“两卡”?
手机卡
手机卡既可以被用来拨打诈骗电话或群发诈骗短信,也可以用来注册各类互联网平台账号为违法犯罪提供帮助。一方面,境外的诈骗分子通过境内黑灰产人员,利用GOIP设备、插入境内手机卡拨打诈骗电话;另一方面,境外窝点大量收购由境内手机卡注册的各类互联网账号实施引流、诈骗。
银行卡
在电诈实施过程中,诈骗分子为了保证自身和涉案财物的安全,需要把诈骗得来的钱“洗一洗”才能转入自己的账户,这个过程俗称“跑分”,大量租借或购买来的银行卡,成为“洗白”的工具。
刑事处罚 “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治安处罚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违反者,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联合惩戒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惩戒对象实行分级惩戒: (一)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三年; (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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